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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第二造纸厂:
《关于重新核准桂林第二造纸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即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相关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二、我委于2015年10月21日批复的《关于桂林第二造纸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市发改行审字〔2015〕316号),项目估算总投资14288.36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及银行贷款。本项目获得了中央和自治区棚户区补助资金375.33万元,占项目估算总投资的比例2.63%,本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规定项目范围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你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及采用何种招标方式。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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