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桂林市象山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邮箱申请。通过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填写《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发到政务邮箱(xsqzwb@guilin.gov.cn)。
2.邮寄方式。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桂林市象山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号蔚思大厦三楼,邮政编码:541002,电话:0773-7593600。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单位备查)到桂林市象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期限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7日内。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六、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桂林市象山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号蔚思大厦三楼;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773-7593600;
传真号码:0773-7593600;
政务邮箱:xsqzwb@guilin.gov.cn;
邮政编码:541002。
七、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