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象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4日 |
| 标 题: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象山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象政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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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机关各相关部门,象山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局象山分局、象山生态环境局、象山区武装部、象山交警大队、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象山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桂林市象山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获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而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而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隐瞒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及上以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当及时接收和处理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表》(详见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已受理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应当出具移送举报事项函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举报人延长期限理由。
第八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举报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被举报方的名称、地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基本事实等。
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三章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经调查属实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 2)报本部门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实的案值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者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方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50—300元;举报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举报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举报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举报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视事故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奖励1000—10000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10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0—20000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0000元。
第十三条下列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线索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二)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
(六)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属信访、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对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且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办理相关奖励事宜,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提供合理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举报人到场领取奖励的,需递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委托代理人领取的,需提供有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核验原件)。核验完毕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领取单》(详见附件3)后,举报受理部门方可发放奖励。
举报人不愿或无法到场领取奖励的,举报人可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指定举报人本人可用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举报受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其银行账户发放奖励。
举报人以书面等形式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可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举报奖励的发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象山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建立举报事项档案资料和台账,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接受纪委监委机关专责监督。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检验鉴定的,由负有监管主体责任的单位或部门组织完成,相关检验鉴定费用由监管部门支付,如存在多部门管辖或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相关检验鉴定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象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举报受理办公室电话:0773—3830155。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表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领取单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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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人 |
姓名 |
举报方式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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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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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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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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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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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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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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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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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单位 |
接 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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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科室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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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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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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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举报时间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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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来访( ) 电话( ) 信函(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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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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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处理 结果 |
案件经办人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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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及罚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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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意见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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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领取方式 |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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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查 办 部 门 意 见 |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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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举报受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领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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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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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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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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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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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办人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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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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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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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取 人 签名并押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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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