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象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1日 |
| 标 题:关于桂林信恒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象财﹝2022﹞1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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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信恒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理记账资格申报的材料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第98号令)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依法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50304MABQ750R3Y;法人为李付孙;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为李强息。
请你公司严格遵守《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恪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象山区财政局报送年度备案有关资料。
特此批复。
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象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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