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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象山区财政局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1日
标  题:关于桂林信恒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象财﹝2022﹞14号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5日

关于桂林信恒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2022-07-15 17:45     来源:象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作者:象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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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信恒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理记账资格申报的材料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第98号令)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依法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50304MABQ750R3Y;法人为李付孙;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为李强息

请你公司严格遵守《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恪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象山区财政局报送年度备案有关资料。

特此批复。

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

2022711

(此页无正文)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象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7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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