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象山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0日 |
| 标 题:关于同意桂林市象山区瓦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成立登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象民函〔2024〕2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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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瓦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你们关于成立桂林市象山区瓦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桂林市象山区瓦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成立登记。该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年检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式样及银行帐号,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特此批复。
象山区民政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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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2024年9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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