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10日 |
| 标 题:关于同意桂林市象山区博雅幼儿园成立登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象民函〔2025〕1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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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博雅幼儿园:
你们关于成立桂林市象山区博雅幼儿园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桂林市象山区博雅幼儿园成立登记。该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桂林市象山区教育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年检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式样及银行帐号,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特此批复。
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2025年4月10日印发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