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象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06日 |
| 标 题: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林兴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象政〔2020〕21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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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单位:
《桂林兴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方案》已经第十一届第34期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桂林兴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对桂林兴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兴象公司,下同)管理,推进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 兴象公司受象山区委、区政府领导、区财政局监督,应严格遵守《象山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按市场化模式进行运营。
第二章 组织架构、人事管理及薪资待遇
第三条 兴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管理公司各项业务,健全完善兴象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兴象公司组织架构暂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财务融资部、基建工程部、文旅事业部,人员定额暂定12人(含公司负责人)。后续根据业务需要新增或取消内设部门,内设部门及其人员定额变更应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兴象公司负责人层面招聘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内设部门负责人招聘在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公司实施,普通员工招聘由公司在人员定额范围内自行决定。
第六条 兴象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任期延期收益三部分构成,具体以公司聘任协议书约定为准。公司其余人员工资及绩效奖金方案由兴象公司根据当地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和公司经营效益拟定,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工作任务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向兴象公司下达具体经营和管理目标任务,兴象公司应每季度向区政府报告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告全年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区委、区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按照《桂林兴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对兴象公司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兴象公司负责人团队应自觉服从和遵守区政府绩效考核模式,服从区政府最终考核结果及绩效奖金安排。
第四章 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兴象公司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在做好尽职调查和风险防控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完善审批程序,最终报区政府审定实施。
第十条 兴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债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融资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融资计划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兴象公司具体负责的建设项目或融资项目,可以计提项目建设管理费和融资管理费,计提金额由兴象公司向区政府申请,原则上项目建设管理费不能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融资管理费不能高于实际到位融资额的0.5%。项目建设管理费和融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兴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在每年
的10月底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下年度预算方案,按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兴象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明确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做好印鉴保管工作。应指定一名公司负责人具体负责报账审批工作。
第五章 其他监督
第十四条 兴象公司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纪检监察、人社、审计、税务、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十五条 兴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内部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六条 兴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兴象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方案未明确的有关监督管理制度,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以及自治区、市、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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