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象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6日 |
| 标 题:象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象山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 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象政〔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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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相关部门:
《象山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象山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江河湖库空间管控边界,提升管护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和《桂林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河长办〔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重要论述,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加强江河湖库水城岸线管理保护,依法依规划定江河湖库管理范围、水工程管理范围,实行水城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全力解决江河湖库管理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侵占、破坏江河湖库问题,规范江河湖库生态空间管控,提升全区江河湖库管理水平,不断巩固“山清水秀生态美”优势。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划定江河湖库管理范围。
2.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范围的划定要统筹好与生态保护红线、防洪规划治导线、城市蓝线、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等各类保护地边界的衔接。
3.权属不变。江河湖库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维持不变,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管理范围监管,维护江河湖库水生态水环境安全。
4.分级负责。由区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负责组织区级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由乡(街道)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湖长的负责组织各乡(街道)管辖的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精神,要求加快推进我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其中“最高层级河长、湖长为县级负责同志的江河湖库,以及最高层级河长、湖长为乡级负责同志且管理任务较重的江河湖库”于 2020 年底前完成。
我区设有河长的6条区级河流分别是桂江干流(漓江)、桃花江(象山段)、牛过河(佛殿河)、宁远河、南溪河(象山段)、南湾河(象山段)。2个湖库分别是榕湖、杉湖。
根据桂政办发〔2019〕34号文件要求,上述江河湖库中,除桂江干流(含漓江)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由自治区负责,桃花江、榕湖、杉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需由市级负责,于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三、工作标准
(一)管理范国划定标准
1.有堤防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2.无堤防河道。有防洪规划的河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防洪标准》(GB50201-2014)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3.有相关成果河道。已批复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蓝线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满足前述第1点、第2点标准的,可直接采用作为管理范围。
4.涉水工程河道。河道内的水库、水闸、泵站、水文测站、桥梁、码头、枢纽工程等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划定。
(二)管理范围制图标准
以国家地理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天地图”的影像图为底图,充分利用现有的已脱密测绘成果,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形成标准的电子地图,纳入各级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明确的具体坐标与高程。
(三)管理设施设立标准
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后,要因地制宜埋设界桩、设立公告牌等。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2-3月)。区政府组织开展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情况调查摸底,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开展试点示范(2020年4-11月)。区本级选取宁远河开展管理范围划定示范建设,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方法,总结经验做法。
(三)全面实施推进(2020年7月-2020年12月)。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全面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强化细化节点控制,确保如期完成划定工作任务。
(四)验收公告总结(2021年1月—2021年12月)。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完成后,由象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公告实施。区河长办对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政府公告、图件和相关验收资料归档。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应的河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河长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组建工作组,扎实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国划定工作。各级河长负责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具体工作,区河长办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员,确保按期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联动落实。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象山分局、自然资源象山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图划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对重点难点事项要充分发挥河长会议协商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区河长办负责牵头组织完成区管河流宁远河、牛过河(佛殿河)、南溪河(象山段)、南湾河(象山段)的管理范国划定工作并督促指导乡(办)的划定工作;各部门根据部门和相关要求提供成果文件、图表等相关材料。
(三)强化资金落实。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区财政要加大对该项工作资金的落实,将该项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划定工作如期完成。
(四)强化宣传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业务水平满足工作需要,要广泛宣传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统筹推进。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及自治区总河长令(第3号)工作要点要求,我区结合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将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划定和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统筹推进,分别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和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规划两个成果报告,提升工作效率。
附件:象山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计划表
附件:
象山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江河湖库 |
流域 面积 |
岸线 总长 |
应划界 岸线 (km) |
无人区 岸线 (km) |
完成时限 (X年X月) |
河长 湖长(姓名/职务) |
责任单位 (部门) |
责任 领导 |
备注 (示范试点及其他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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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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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牛过河(佛殿河) |
37.8 |
36.4 |
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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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 |
李光祥/副区长 |
农业农村局 |
邓泽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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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南溪河(象山段) |
20.7 |
13.2 |
13.2 |
|
2020年12月 |
林 莉/副区长 |
农业农村局 |
邓泽付 |
|
|
3 |
南湾河(象山段) |
6.1 |
12.2 |
12.2 |
|
2020年12月 |
周灿/副区长 |
农业农村局 |
邓泽付 |
|
|
4 |
宁远河 |
4.8 |
4.8 |
4.8 |
|
2020年12月 |
崔海健/副区长 |
农业农村局 |
邓泽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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