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一、业务内容:
象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是象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象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公地址:桂林市环城西二路5号,象山区政府一楼法律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73-3830148
二、行政复议申请立案须知: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网络申请。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书写如下: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表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可写“此致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根据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数量相应增加提供申请书副本);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材料为复印件的,应逐一写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签名按手印并落款提交时间;或携带原件供现场核对);
3.身份证明(公民申请复议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逐一写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签名按手印并落款提交时间;或携带原件供现场核对;
4.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出具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逐一写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签名按手印并落款提交时间;或携带原件供现场核对),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申请人认为证明自己观点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在证据材料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三)网络申请。
行政复议网络服务平台受理,网址:https://xzfy.moj.gov.cn,按照平台的提示注册账号和上传相关材料。上传成功后请打0773-3830148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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