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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二)根据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授权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以非公司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非公司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投资者或投资者其中一方是外国来华投资的企业、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本表);
(二)全体投资者共同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四)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六)各投资方(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资者印章或本人签名确认);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十一)设立股份公司须另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2)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3)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原件;
(4)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5)监事成员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 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
(二)收费标准:免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5年1月1日起)
(三)收费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063、投诉电话:0773-2822025。
十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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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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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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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国别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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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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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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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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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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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国别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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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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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万元) |
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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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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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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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年 □长期 |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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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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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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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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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增设□注销 |
名 称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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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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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 |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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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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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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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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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 |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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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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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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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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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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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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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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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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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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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国别(地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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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国别(地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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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国别(地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附表3
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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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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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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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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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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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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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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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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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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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授权范围:授予 (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
(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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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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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联系人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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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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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 |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
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附表7“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附表8“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股东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申请住所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7“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附表8“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9.“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2.公司变更、备案,申请人为本公司,加盖本公司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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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