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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其所需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如下:
1、开业登记
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人,以及从事临时生产经营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须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业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
(2)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编码证书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银行账号证明;
(5)其他有关资料。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
A.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③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④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⑤其他有关资料。
B.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纳税人提交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③其他有关资料。
C.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提交:
①取消一般纳税人的决定文件;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④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⑤其他有关资料。
在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纳税人自领表7日内,应将填登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交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归入纳税人档案。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打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将“税务登记变更表”放入纳税人档案。
3、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营业登记前三十日内,到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报纳税流程及其所需材料
1、纳税申报征收一般流程: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税务征收部门受理申报并审核──审核后开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划转入库──纳税人报送缴款书报查联给税务征收部门
2、申报缴纳增值税需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其存根联;
(6)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其存根联;
(7)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及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8)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9)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及其运输发票及复印件;
(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11)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12)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13)财务报m(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应弥补上交款项表);
(1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办理时限
1、税务登记
须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业务。
2、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对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一个月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临时认定手续。纳税人临时认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当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在次年一月底以前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凡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④合法的验资证明;
⑤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⑥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
⑦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
⑧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⑨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
⑩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保险和典当营业税的纳税人,每月1--10日为纳税申报期,申报期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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