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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档案局权责清单

2022-12-30 17:0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档案馆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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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档案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处罚

对利用档案馆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象山区档案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7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531日修订)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擅自复制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交回档案复制件。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如需复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复制。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
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3.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
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调查处罚的;
2.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查处罚的;
4.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调查处罚职责的;
5.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6.
在调查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在调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1.
3.
1.
4.
1.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5.
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
1.



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11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
、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3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
、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调查处罚的;
2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查处罚的;
4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调查处罚职责的;
5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6
、在调查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在调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1.
3.
1.
4.
1.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5.
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
1.



行政强制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象山区档案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修正稿199675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1.
催告责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国有档案向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同时对因安全原因而准备强制代管的非国有档案相关目录进行归纳统一,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
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非国有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对国有档案保管的监督管理.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
3.
5.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
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
1.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
1.



4

行政检查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1992330日起实施)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
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第4号令)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
3.
5.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2.
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五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2.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1.



5

行政奖励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修正稿199675日起实施)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199011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5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6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1.前期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标准和方式。
4.
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2.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199967日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
1.
3.
1.
4.
1.
5.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
未尽到审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在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
1.
3.
1.
4.
1.



6

其他行政权力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3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5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75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93号公布,自20078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规章】《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档发〔20062号,2006614日起实施。)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
决定阶段责任: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过程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合格证;
5.
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10号)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
1.
3.
1.
4.
1.
5.
1.
6.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2.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
1.
4.
1.



7

其他行政权力

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检查和同意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199011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5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6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1.受理责任:按照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责任:按照申请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
3.
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正式拟文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同意的,及时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20075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的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
在档案提前或延期移交进馆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损失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令公布)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
.同1.
3
.同1.
4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5
.同1.4.
6
1.1.4.
6
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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