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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科技和园区管理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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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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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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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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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科技和园区管理局 |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科技和园区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确定并组织实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评审责任: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 行汇总、整理、分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会议审议立项方案,作出 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决定。 4.送达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后制发相关文件,按时办结告知。 5.监管责任:设区市科技局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174号)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县(区)科技局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区)科技局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其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1.违反《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174号)第二十一条; 2.弄虚作假,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
【规范性文件】《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174号)第三十六条各市、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 2.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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