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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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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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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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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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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罚 |
区国家保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落实保密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同5。 |
保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区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对应自治区县级模版予以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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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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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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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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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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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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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区国家保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
1.告知责任: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责任:对受检机关进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 3.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4.监管责任:对受检机关、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1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 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八条 保密检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4.【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保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区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对应自治区县级模版予以保留) | |||
象山区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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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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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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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
区国家保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1.调查责任:对发现的泄密案件线索组织进行调查。 2.处理责任:对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提出处理建议。 3.监督责任:监督案发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保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区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对应自治区县级模版予以保留) | |||
象山区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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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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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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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对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行政强制 |
区国家保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
1.告知责任: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责任:对受检机关进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 3.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4.监管责任:对受检机关、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1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 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八条 保密检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4.【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保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区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对应自治区县级模版予以保留) | |||
象山区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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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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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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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隐患的行政强制 |
区国家保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
1.检查责任: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2.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根据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 4.监督责任:对机关、单位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同1。 4.【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
保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区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对应自治区县级模版予以保留) | |||
象山区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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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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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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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对政府拟公开信息的保密确定 |
区国家保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
1.审查责任: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查,做出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送达责任:以公文形式告知申请机关审查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同1。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同5. |
保留。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区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对应自治区县级模版予以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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