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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网信办权责清单

2023-01-02 16:2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网信办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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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委网信办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未按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处置措施,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区委网信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2.【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复核审查责任: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的行政处罚


区委网信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复核审查责任: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行政处罚

对提供违法违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行政处罚


区委网信办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9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2000925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改)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复核审查责任: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评估、非公资本、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设、传播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账号管理、转载管理、违法信息处置、账号管理、重大事项变更、许可明示、举报管理等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


区委网信办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第一、三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六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复核审查责任:对违法主体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网信部门告知违法组织或个人其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当事组织或个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8.【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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