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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百香果干)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2-18 16:0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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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了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的百香果干。经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桂林市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百香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了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的百香果干(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以7.3元/袋的价格,向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200袋),并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No:SG233516)判定百香果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于2023年10月18日送达当事人。截至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将购进的200袋(含被抽检的15袋百香果干样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的百香果干,以25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5000元;据此计算,上述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百香果干)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0元(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10108108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对自身经营销售环节进行了自查,分析出现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还是出在厂家的生产环节,同时也对销售环节进行了整改,具体如下: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在进货时做好查验供应商资质、索票索证工作,索取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加强进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2.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销售的要求,做好离地离墙摆放,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按照食品标签的贮存条件做好贮存工作,做好销售环境的卫生安全工作。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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