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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桂林市金宏兴食品有限公司)

2024-02-06 16:5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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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桂林市金宏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汉果应子”产品(商标:/,规格:228/袋,生产日期:2023-07-01)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受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桂林市金宏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糕”产品(商标:漓江韵,规格:150/盒,生产日期:2023-08-18)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金宏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汉果应子”产品(商标:/,规格:228/袋,生产日期:2023-07-01)、“板栗糕”产品(商标:漓江韵,规格:150/盒,生产日期:2023-08-18)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8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罗汉果应子”产品(商标:/,规格:228克/袋,生产日期:2023-07-01)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07日,受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板栗糕”产品(商标:漓江韵,规格:150克/盒,生产日期:2023-08-18)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生产了“罗汉果应子”产品(商标:/,规格:228克/袋,生产日期:2023-07-01)共生产了53袋,3袋进行自检留样,销售了50袋,召回产品25袋,出厂价为3.5元/袋,“板栗糕”产品(商标:漓江韵,规格:150克/盒,生产日期:2023-08-18)共生产83盒,3盒进行自检留样,销售了80盒袋,召回产品30盒,出厂价为2.9元/盒。货值金额为426.2元,违法所得为232.5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4〕第12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桂林市金宏兴食品有限公司分析“罗汉果应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原料进货时把关不严格,未做好进货查验工作。2.因检验条件原因,未对原料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进行检测。针对原因进行了以下整改:1.源头控制:加强对采购原料的管理,索取检测报告。2.加强检测:增加对“罗汉果应子”产品的二氧化硫项目的检测。桂林市金宏兴食品有限公司分析“板栗糕”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该批板栗糕是物流长途发往外省,且当时正值高温炎热天气,货物长时间储存在高温长途货运车厢内,可能导致过氧化值超过标准值。针对原因进行了以下整改:1.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格的批评教育,进行了《食品安全运输交付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学习,提高质量意识。今后,在产品运输过程中,严格要求物流公司采取适当的储存方式及运输,以保证产品各方面的质量安全,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反馈,提高质量意识,消除隐患。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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