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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23-12-07 16:3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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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3 年09月06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桂林市美全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对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圆肉(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7、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桂圆肉(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7、质量等级:/)。

(一)抽检基本情况。023 年09月06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桂林市美全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对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圆肉(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7、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DBS45/008-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桂圆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于2023年08月17日生产了20袋该批次桂圆肉(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7、质量等级:/)的产品。这批次桂圆肉的成本价是14.55元/袋,销售价是15元/袋,销售数量是20袋 ,发布召回公告后召回了10袋。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桂圆肉涉案货值金额为叁佰元(¥300元),违法所得为壹佰伍拾元(¥150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151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分析,该企业认为出现此次不合格的原因如下:在产品分装时没有进行先送检后生产,采购原料并没有严格进行质量把关。针对原因进行了以下整改:1.停止生产相关产品进行整改;2.严格把控采购原料,产品分装时先进行质量检测,若有质量问题将不能进行分装生产。3.严格筛选供货商,确保供货商资质齐全,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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