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热点 > 业务专题 > 创食安城专题 > 在线查询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桂林市万盈贸易有限公司)

2023-12-07 17:0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桂林市万盈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百香果干(商标:漓品桂及图形、规格型号:128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5、质量等级:一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万盈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百香果干(商标:漓品桂及图形、规格型号:128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5、质量等级:一级)。

(一)抽检基本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8日在流通环节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百香果干”(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委托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了200袋百香果干(商标:漓品桂及图形、规格型号:128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5、质量等级:一级),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的进货价是7.3元/袋。当事人仅是授权给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漓品桂”商标品牌的经营使用,当事人委托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是由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直接送到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的,货款是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直接支付给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的,当事人对桂林市象山区漓品桂超市无实际销售行为,因此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152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桂林市万盈贸易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调查分析产品出现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为:1、可能是被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未彻底消毒,可能会导致菌落总数超标。2、被委托生产企业在进货后未对原料灭菌就开始分装,可能会导致菌落总数超标。针对原因进行了以下整改:告知被委托企业要做好车间的消毒清洁工作,同时对进货的原料严格把控,确保下次杜绝出现此类问题,我公司也会监督被委托企业做好该项工作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