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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桂林市美全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经营的桂圆肉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美全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经营的桂圆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7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对桂林市美全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抽取了经营的由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27日的桂圆肉样品。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DBS45/008-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桂圆肉》标准要求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桂林市美全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于2024年2月2日从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入10袋规格为250g/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27日的桂圆肉,进货价是15元/袋,销售价是58元/袋,被抽检了10袋。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伍佰捌拾元整(580元),违法所得为伍佰捌拾元整(580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桂圆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有查验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如实地说明其进货来源,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的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不罚〔2024〕2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品产生的主要原因在生产厂家环节,今后经营工作中更严格筛选供货商,供货商资质必须齐全,保留好相关的进货凭证,继续严把进货渠道。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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