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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2024-05-24 14:5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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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03月0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采购的指天椒(辣椒)(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3-01、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 年03月0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采购的指天椒(辣椒)(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3-01、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于2024年03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G24-T01312),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购进了指天椒(辣椒)产品(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3-01、质量等级:/)共购进了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83.32元,违法所得为83.32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所述,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不罚〔2024〕第3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桂林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分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采购的指天椒是在种植环节没有合理使用噻虫胺。2.批发市场出具的合格证不够严谨。

针对原因进行了以下整改:1.严格要求采购的产品供货商均为取得合法经营许可的企业。2.索要并查验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及合法票证。3.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以保证产品各方面的质量安全,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反馈,提高质量意识,消除隐患。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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