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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 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4-07-24 15:47     来源: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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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管控体系,系统化全域高质量推进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了《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从城市层面整体规划、统筹实施,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立项、方案设计、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是必不可少的,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长效管控机制工作有序推进。

为了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需通过制定全过程管控措施,覆盖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的各个阶段,明确海绵城市全过程管控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和要求。

二、编制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是根据《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市政办函〔202329号)文件要求,综合桂林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所提意见编制而成。

三、编制过程

(一)起草。20234月,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文件要求强化规划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把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纳入到相关规划和审批环节,市海绵办组织开展《实施细则》编制工作。

(二)征求意见。2023612日,市海绵办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12条,采纳9条,采纳率75%。收到反馈意见后,市海绵办根据收集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三)再次征求意见。202381日,市海绵办再次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3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采纳率100%。收到反馈意见后,市海绵办根据收集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四)公示。202381日至2023811日,市海绵办将《实施细则》在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线下反馈意见1条,予以采纳。收到反馈意见后,市海绵办根据收集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五)第三次征求意见。2023831日,市海绵办第三次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3条,采纳1条,采纳率33.33%。收到反馈意见后,市海绵办根据收集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八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土地出让/划拨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方案设计审查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实施细则》的编制意义、适用范围和涉及的规划建设环节,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分工。桂林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全方位无盲区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对纳入《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要求。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二)土地出让/划拨阶段。明确项目建设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指标要求。

(三)项目立项阶段。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建设条件,提出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分别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要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社会投资项目在申请核准材料和备案相关文件时,豁免清单外的项目需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建设内容,并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

(四)方案设计审查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联合审查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根据编制深度要求,深化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落实相关管控指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进行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项目修规方案 (总平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落实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的内容;交通、水利等相关项目(建成区范围内)在进行初步设计批复时,邀请同级住建部门参加专家论证会;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初步设计批复时,可征询同级住建部门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根据编制深度要求,做好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六)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管,确保工程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质量监管。

(七)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对海绵设施建设工程进行核实,竣工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资料验收时,应将各类海绵城市相关的验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记录、设备材料合格报告等资料一并收集。

(八)附则。明确临桂新区、3个工业园区(高铁园区、经开区、高新区)11个县辖区参照执行本细则以及《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

五、《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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