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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广西出台政策强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2023-04-17 09:1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作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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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近期自治区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机制,采取“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方式,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让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政策解读,全文如下:

官网截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举措。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社会保障关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举措之一。

(二)是适应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现实需要。2016年以来,我区先后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等政策措施,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支撑。但是由于实际工作中存在征地过程复杂、农民实际失地到用地批复存在时间差、部分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变动等原因,导致政策落细落地存在较大困难。为适应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出台政策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明确。

(三)是进一步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重要措施。《通知》对补贴的基准日、补贴的土地范围、补贴对象的确定、面积差异的处理、预存款账户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了被征地农民信息采集和资金落实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和办理流程,进一步解决了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政策规定(调整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调整土地的补贴范围、承包权对象的确定、面积差异的处理、特殊情况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二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三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四是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通知》与原有政策相比的创新点

(一)解决了农民从实际失地到用地批复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带来的系列问题。《通知》明确,“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将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对2016—2021年期间已获得用地批复但至今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征地项目,各地要以用地批复日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对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但至今尚未获得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在充分评估社会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征地项目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调整基准日,解决了农民从实际失地到用地批复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带来的系列问题。如各地为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大多采取地方政府预征土地的方式收储土地,但由于用地指标限制等原因,有的项目多年后才获得用地批复,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滞后;有的项目在等待批复期间农民年老死亡而无法享受补贴;有的项目征地时农民年龄未满16周岁但批复时已到龄,补贴资金需要重新分配,导致业务经办复杂、服务效能降低等问题。实现了从征地启动开始,就可以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标准,便于地方政府按照“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方式落实资金。

(二)解决了林地等农用地一直未确权办证、地方政府对如何确定“其他证明材料”不敢作为等问题。《通知》明确,“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未分包到户的农用地等参照农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可以参照征收有承包权农用地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计发养老保险补贴,但不适用于托低保障的政策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调整土地的补贴范围,能够让各地结合实际将补贴范围扩大到未分包的农用地,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且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来确定。

(三)解决了农户家庭人员变动、农户与农户间以及家庭内部争议大的问题。《通知》明确,“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主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征地机构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户有关承包权的数据信息。被征地农户对户内享有承包权人员名单有较大争议的,可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协商提出户内应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名单的建议,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不得只分配给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老人。对部分流转情况复杂、难以还原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的土地,在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由村集体组织按规定给予分配,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明确承包权对象范围,能够有效解决部分土地流转情况复杂,难以确定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土地的问题。

(四)解决了由于部分承包权证标注的土地面积不准确,导致基层人员办理业务时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通知》明确,“对征地时实际测量的征地面积与承包权证标注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解决了由于部分承包权证标注的土地面积不准确,导致基层人员办理业务时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

(五)解决了部分征地项目的补贴对象名单未及时提供而阻碍征地社保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的问题。《通知》明确,“对部分被征地农户暂时无法落实户内享受补贴的具体名单的,可先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具体名单明确后,再为户内享受补贴的对象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

(六)解决了当前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名单、面积等基本信息采集困难问题。《通知》对被征地农民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建立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规范操作过程,解决当前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名单、面积等基本信息采集困难问题。

(七)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作出规定。建立 “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资金保障模式,落实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补贴。对历史存量征地项目,重点在于区分地方政府收储、有申请用地单位的两种情况,对资金落实制定不同规定。

(八)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延伸阅读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宣传手册

一、被征收什么样的土地可以享受养老补贴?

答:《实施细则》规定:被征用的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除此以外的土地均不享受养老补贴。例如:宅基地、坟地、农村集体所有且未向农民发包的土地。

二、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前的在册人口,且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非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

2、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

3、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在册人口必须参保,不参保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应该怎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年龄来进行选择,年纪轻(45周岁以下),建议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纪偏大(45周岁以上),建议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纪偏大人员如果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桂人社函〔2015〕70号文规定,不允许往前追补缴足15年,只能往后逐年缴费缴足15年。如参保人被征地时50周岁,那么按现行政策需往后逐年缴足15年后(即65岁)才能领取待遇;如参保人被征地时55周岁,那么按现行政策需往后逐年缴足15年后(即70岁)才能领取待遇。具体情况可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详细咨询。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每次征地每户人均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例如:2016年政府发布征地公告,2016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以2015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983元的60%进行测算,即每亩32990元(54983×60%=32990元)。在公告征收区域内该农户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为2亩,农户家中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人员为4人,该户被征收土地享受的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为65980元(32990元/亩╳2亩=65980元),该户共4人平均每人获得养老保险补贴金额为16495元(65980元÷4人=16495元/人)。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土地被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养老保险补贴。

五、被征地农民怎样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征地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直接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六、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是什么?

答: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完后,由个人负担。

2、征地时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3、征地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到领取年龄的,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至参保人到领取年龄时,养老保险补贴仍有剩余的,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4、征地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至参保人到法定领取年龄时,养老保险补贴仍有剩余,剩余的补贴金额计入其个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分139个月发放,不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例如:张三,出生年月是1957年11月30日,在征地时获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30000元,参保人选择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人至少要从2011年起缴费(2011年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年份),即2011年至2017年,每年缴费100元,共缴费700元,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700元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30000元中列支,剩余的补贴为29300元(30000-700=29300元)计入其个人账户,之后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分139个月计入养老金发放。(29300*139=210.80元/月)

5、征地前,凡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被征地所在县(市、区)内、外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征地后,可凭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到征地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中心申报办理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补贴缴费报账手续。

6、征地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果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列支的补贴。

七、被征地农民身份及养老保险补贴如何确认?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初审、公示、确认,经县级征地机构、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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