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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市监罚告〔2026〕35号

2026-02-27 18:5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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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象市监罚告〔2026〕35号

广西翔凤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核实:

(1)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

(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法定从轻、从重或免于处罚事由,依法予以一般处罚。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你单位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故不列入。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广西翔凤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轶博、黄维璐

联系电话:0773-2861020

联系地址:桂林市象山区万寿巷1号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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