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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1日
标  题:象政规〔2025〕2号 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发文字号:象政规〔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2日

象政规〔2025〕2号 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2025-01-22 09:39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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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象山区实际,现将象山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划定如下:

一、禁止养犬区

象山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

二、限制养犬区

(一)城区内限养区域:象山街道办西城社区、五美社区、安家洲社区、文明社区、文新社区、虹桥社区、安新社区;南门街道办雉山社区、银锭社区、天鹅社区、尚智社区、民族社区、甘棠社区、东安社区、新竹社区、金竹社区、翠竹社区、翠西社区、龙船坪社区、八一社区、竹林社区;平山街道办溪园社区、龙泉社区、力创社区、将军桥社区、猴山社区、银海社区、瓦窑社区、同心社区、凯风社区、迎宾东社区、迎宾西社区、大风山社区、净瓶社区、平山西社区、平山东社区、同心村委、平山村委;除《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外全部设定为限制养犬区域。

(二)二塘乡建成区为限养区域。

三、一般管理区

二塘乡红光村委、阳家村委、万福村委、四合村委、北芬村委、塘村委,以及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四、具体规定

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一般管理区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根据桂林市养犬条例,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在限制养犬区饲养犬只应当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具体详细事项请识别二维码查看《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

五、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象山区限制养犬区范围示意图

    2. 《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二维码

象山区人民政府

20251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象山区限制养犬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2

《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二维码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1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