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8日 |
| 标 题:象政规〔2025〕3号 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象政规〔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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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全区候鸟迁徙通道保护管理的通知》(桂林护发〔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桂林护发〔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将象山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一)禁猎区:全区辖区范围。
(二)禁猎期:禁猎区内全年禁猎。
二、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一)禁用工具:气枪、毒药、爆炸物、弓弩类工具、鸟盆、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和工具。
(二)禁用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犬猎、烟熏、网捕、挖洞、设陷阱、电捕及鸣声诱捕等。
三、法律责任和监督举报渠道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认真遵照执行,主动监督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象山区农业农村局 0773-3820549
象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73-2803313
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 0773-3818118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