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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治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办〔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区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通过组织推荐、个人报名、综合考评等程序,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桂林市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聘任。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二)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并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聘请律师担任区政府、乡(街道)法律顾问,统一由区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四)法律顾问在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原则,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书应当具备合法依据和事实依据,问题和风险提示明确,处理方法和建议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可行,并由所在法律执业机构或者单位盖章和本人署名。
(五)法律顾问对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或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区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区政府同意。
四、本规章由桂林市象山区司法局解读,联系电话:0773-383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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