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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象山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8日
标  题: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象政办〔2022〕21号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5日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2-06-15 14:19     来源:象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象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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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塘乡、各街道,区政府各职能部门:

《象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68

象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全流程保障的要求,特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区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通过组织推荐、个人报名、综合考评等程序,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桂林市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聘任。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条  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并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法学研究10年以上;律师应具有10 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行政业务和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社会公共事业,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聘请律师担任区政府、乡(街道)法律顾问,统一由区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为2年,也可根据本届人民政府的任期确定。期满可以续聘。法律顾问不再注册律师执业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咨询论证,并且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与处理政府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区政府对外有关招商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行政合同或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要合同;

(六)对涉及政府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专项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八)办理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介绍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印制带有“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区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五)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人民政府有利益冲突关系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区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开展顾问工作,由区司法局出具《象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登记案件情况和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原则,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书应当具备合法依据和事实依据,问题和风险提示明确,处理方法和建议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可行,并由所在法律执业机构或者单位盖章和本人署名。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或指派12名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委托的涉及法律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对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或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区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九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注销、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

(四)违反本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每届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二十一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区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

区司法局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法律顾问支付合理报酬,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司法局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建立健全区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和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加强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下属乡政府(街道办)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本工作规则,由区司法局负责统筹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