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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桂林市象山区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涉及残疾人康复、创业、教育、文体等多个方面,鼓励提倡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优待措施。主要对原办法中不符合现行政策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充实和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体系。(一)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二)为0-17岁残疾儿童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三)为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每年300元的药费补贴。(四)为其他有需要康复的残疾人提供帮助。
2、为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供助学补贴,补贴标准遵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3、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落实“两项补贴”保障制度。
4、为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国家各项残疾人体育赛事,凡获得省或国家及以上重大奖项,按照《桂林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给予适当配套奖励,奖励标准按桂林市级奖励金额的0.3倍执行。
5、鼓励和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落实补贴标准。
6、大力扶持和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五年内可享受补贴一次,补贴标准为1000-5000元。
7、疾人按要求参加工作会议、技能培训、文体比赛等,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农村残疾人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组织或者举办单位应当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误工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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