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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象山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2日
标  题: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象山区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象政〔2021〕4号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7日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象山区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17 16:20     来源: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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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辖区各单位: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区20103月出台印发了《桂林市象山区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为确保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稳步提升,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出台了《桂林市象山区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202161  

桂林市象山区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第二条  凡持有桂林市象山区辖区户口和象山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政策。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体系。(一)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二)为017岁残疾儿童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三)为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每年300元的药费补贴。(四)为其他有需要康复的残疾人提供帮助。

第四条  为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供助学补贴,补贴标准遵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重度残疾人可优先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特困救助。

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落实“两项补贴”保障制度。

第六条  为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国家各项残疾人体育赛事,凡获得省或国家及以上重大奖项,按照《桂林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给予适当配套奖励,奖励标准按桂林市级奖励金额的0.3倍执行。

第七条  鼓励和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落实补贴标准。

第八条  大力扶持和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五年内可享受补贴一次,补贴标准遵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残疾人按要求参加工作会议、技能培训、文体比赛等,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农村残疾人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组织或者举办单位应当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误工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若国家或自治区的惠残补贴政策更新调整变化,则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象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象山区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