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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流程,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我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区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重要内容
1.年初预算资金的审批。年初预算按照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分类,基本支出资金无需审批,项目资金及当年新增上级下达转移支付资金(不含基建项目)由预算单位填报《象山区预算资金用款审批表》申请。
2.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批。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审批按照《象山区项目资金审批规定》执行。
3.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审批。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相应流程审批。
4.预算追加资金的审批。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追加的,提交完善的书面申请,按照相应流程审批。
四、本方案由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解读,联系电话:0773-3858694。
象山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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