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象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4日 |
| 标 题: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象政办〔2022〕3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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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塘乡、各街道办事处,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机关各部门:
现将《象山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象山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资金管理,简化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的资金范围:年初预算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财政资金安排顺序。按照轻重缓急,先紧后松的原则,优先保证法定支出、刚性支出,序时安排资金。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的审批
第五条 年初预算资金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基本支出资金是指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资金;项目支出资金是指除基本支出以外的年初预算资金。
年初预算基本支出审批:无需向区政府提交请示,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
(一)人员经费。已列入年初预算的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审核下达用款指标、计划。因机构调整、增人增资增加的工资性等相关支出和抚恤金,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部门根据区有关会议精神或相关政策依据,出具人事调整通知后交区财政局,区财政下达预算追加用款指标、计划。
(二)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定额公用经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已列入年初预算的日常公用经费,在人大批复后,由区财政局按执行
进度审核下达用款指标、计划。预算执行中有人员增减变动时,由预算单位报财政审核,进行指标调整。预算单位之间如有人员调动,由各方自行协商同意后,报财政调整。
第六条 年初预算项目支出及当年新增上级下达转移支付资金(不含基建项目)的审批:预算单位填报《象山区预算资金用款审批表》,由财政局审核后,按如下金额审批。
用款申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审批;用款申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由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批。按照《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需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方可拨付资金。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批
第七条 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审批按照《象山区项目资金审批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审批
第八条 其他财政性资金是指除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资金,如财政专项核算帐户或专户上的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审批: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区政府办公室,转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后,由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九条 财政资金(含平台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调度的审批: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五章 预算追加资金的审批
第十条 本级预算追加资金(包括上级已下达2年以上(包括2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需收回财政统筹管理),遵循从严控制原则,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追加的,由申请追加的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出规范、完整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预算追加资金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所需资金数额、项目明细预算、预计使用效果等情况及附件,交区政府办公室,转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如下金额审批。
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中无法执行的项目,预算单位要在当年9月底前进行清理,如当年不能使用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对于年底的预算结余资金(除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外)原则上全部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对于结余结转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办法进行管理,未满两年的,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原用途使用或者向区政府申请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使用,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对于部门结余结转资金,超两年以上的,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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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预算资金用款审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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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公章): |
金额单位: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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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预算项目 |
年初预算金额 |
已拨付金额 |
剩余金额 |
本次申请金额 |
用款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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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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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意见: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区分管领导意见: |
区分管财政副区长意见: |
区主要领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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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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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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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年初预算项目及当年新增上级下达转移支付资金(不含基建项目)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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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款申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审批;用款申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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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50万元(含)以上、上级专项资金投入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 ||||||||
此件主动公开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