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19日 |
| 标 题:关于印发《象山区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象卫健【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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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学校医务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采样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4 号)、《2022 年桂林市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方案》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区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工作,提高采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满足疫情防控的采样需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22年象山区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方案》,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8日
象山区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采样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4号)精神,根据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2 年桂林市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冠病毒核酸采样队伍建设及管理,提高核酸采样规范性和准确性,提升采样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
进一步充实新冠病毒核酸采样队伍,规范核酸采样人员操作,提升核酸采样能力,对核酸采样工作进行同质化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核酸采样服务,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二、培训对象及内容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学校医务室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除外已参加核酸采样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正确选用防护用品、口咽及鼻咽拭子采集方法、采样人员个人防护、核酸采样感染控制等。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10月10日(星期一)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
10月11日(星期二)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
地点:南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城西二路铁西一里4号)四楼大会议室。
四、培训方式及范围
本次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实践培训,不得通过视频培训取代操作实践培训。已开展核酸采样工作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由本机构获得师资培训合格证的人员负责对机构内符合资质的培训对象进行核酸采样培训。本次主要针对未开展过核酸采样工作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学校医务室以及企事业单位符合资质的人员,由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市中医医院提供师资负责培训。
五、考核方式
核酸采样考核由提供培训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均合格方为考核通过,取得核酸采样的上岗资格,颁发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对象均有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取消其核酸采样上岗资格。培训考核结束后,由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市中医院对培训对象发放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样板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组织。核酸采样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重要环节,区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统筹做好本次培训工作,认真梳理本辖区内采样资源,积极动员符合资质的人员参加培训,合理分配培训任务,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培训方案,有序开展核酸采样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区各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学校医务室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要积极参加本次培训活动,做到“应培尽培”。
(二)严格管理,规范行为。严格核酸采样人员的资质管理,完善核酸采样培训工作的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做好核酸采样的组织、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保障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培训到位。要切实加强核酸采样的质量控制,按照“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的原则,确保采样人员操作和行为科学规范。
(三)请各参加培训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拟与会人员会前14天内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与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人员或境外输入病例(含确诊、疑似)接触史、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驻留史,或其他任何疑似情况的,不得参会。
电子邮箱:glxsqwjj@guilin.gov.cn
附件:采样培训合格证书 (样版)
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1
编号 (选填) :XXX
证 书 (样版)
同志于 2022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月 xx 日参加 xx 市新冠病毒核酸采样培训班,修完全部课程,经理论及实践操作考试成绩合格。
特此证明。
xx县(区)卫生健康局/xx医院
2022 年 xx 月 xx 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