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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象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成文日期:2020年02月19日
标  题:关于预先做好文体旅行业开(复)工的通知
发文字号:象文体旅〔2020〕1号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6日

关于预先做好文体旅行业开(复)工的通知

2020-02-26 17:25     来源:象山区文体旅局     作者:象山区文体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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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文体旅行业:

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员工安全健康,按照《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的通知》市新冠防指〔2020〕10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暂缓复工的服务业企业:容易导致大规模人员集中集聚的服务业企业,包括经营性长途客运行业,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及健身机构,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以市级正式通知的开(复)工时间为准,复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开(复)工前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的通知》市新冠防指〔2020〕10号(见附件2)文件要求做好复工前做到“六个必须”,复工复产后要实行“六个强化”。

(二)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第4号令要求,需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开(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见附件1)并报所在社区备案。责任书需有法人代表签名并盖企业公章,请按照市级开(复)工通知后,将扫描签章的责任书电子版(注明企业名称)发至象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电子邮箱:xsqwtj@126.com

(三)请各单位以大局为重严格遵守开(复)工通知,若无视通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象山区企业开(复)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书》

2.《桂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的通知》(市新冠防指〔2020〕10号)

3.《桂林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相关文件模板》

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

桂林市象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2月19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