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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象山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4日
标  题: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象山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象政办〔2023〕25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7日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象山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07 10:21     来源:象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象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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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塘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桂林市象山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4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象山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31号)有关要求,桂林市入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建设地区。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桂林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服务对象家庭进行适老化、信息化改造,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2.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3.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家庭,需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其中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服务对象,应有共同居住的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三)工作目标

发挥中央彩票公益金示范引领作用,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到20246月底,全区建成家庭养老床位40张,为不少于390人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应长期居住在象山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可列为实施对象:

1.经济困难老年人具体包含以下四类人群:

(1)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3)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4)其他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5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83元/月可纳入实施对象)。

2.失能、部分失能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确定的轻度失能及以上,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

(二)项目实施主体和资质条件

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报告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作为服务主体,其中包括评估机构、施工改造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以及监管和审计机构,各机构各司其职,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参与项目实施的机构应为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三)建设和服务要求

1.评估机构。市民政局已统一安排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对各有关区提供的申请对象进行走访摸排、评估,确保申请对象符合申请条件。

2.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根据市民政局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建设对象,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根据实际需求评估情况,通过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条件和居家生活品质,在保证相关服务和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同时,也要对服务过程中因老年人身体等原因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制定相应预案和防范措施。

(1)适老化改造。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桂林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详见附件2)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重点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2)智能化改造。按照《桂林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连接设备以及紧急呼叫、体征监测、视频语音通话等基本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并能通过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须确保所选智能设备提示信息能向家属或监护人进行实时推送,智能设备预留数据端口能与其他端口实现数据对接,且自行承担设备对接费用。

(3)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按照《桂林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详见附件3)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

(4)监管机构服务。由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审批流程向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报告确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施工改造机构和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进行服务期间的监管,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供服务质量监管、服务资金审核、结算报告出具等服务,并通报各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

(5)项目结项审计。由区民政局向区评审中心申请并确定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招标和合同要求对施工改造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项目台账进行审计,确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付使用规范。

(6)其他要求。此前已享受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并视情况可配置护理床,避免资金重复使用和浪费。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不再纳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范围。同一家庭有2名(含)以上的实施对象老年人,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补助。项目资金资助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设施、设备或者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四)补助标准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平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适老化改造每人平均3000元,智能化改造每人平均2000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总金额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实际下达资金为准。

2.居家上门服务补助。项目执行时间内,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同一对象必须累计达到30次以上,每次达到2小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小时40元。居家上门服务补助总金额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实际下达资金为准。

3.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根据辖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任务目标数,由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认定。对已被医保部门认定的失能人员不再重复进行失能等级认定,对当年已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对象不再重复进行经济状况调查评估认定。

(五)资金来源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补助资金从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监管和审计服务等费用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三、工作流程

(一)机构招标

由区民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规开展服务机构、施工改造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以及监管和审计机构等招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中标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批

由有居家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居住地村(社区)提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申请,填写《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村(社区)受理后,将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复审,再由县(区)民政局审批。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不再重复申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能力评估

市民政局已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按照国家标准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或《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计划制定

1.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案。由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居住环境等,分别为服务对象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案。

2.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由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

(五)协议签订

由相关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分别签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工程时间、服务计划等。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六)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所在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要按要求将有关数据信息存档并录入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专项信息系统,做好更新维护。

(七)床位建设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协议内容,依次为服务对象进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八)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九)项目管理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等内容纳入运营月报。

2.承接机构要严格按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要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确保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评估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含适老化及智能设备)、服务协议、服务数据、评估结果等及时报送录入相应系统,并做好及时更新和维护。

3.区民政局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支付项目款项,20246月底前,区民政局联合评估机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监督和审计机构等,收集整理工作台账资料,撰写工作总结,按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迎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项目验收。

(十)过程监管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监管。由监管机构按照每户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评估定项的项目清单,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留存施工前后图片。

2.居家上门服务监管。监管机构依托信息化系统,安排回访人员对居家服务机构的上门服务做满意度回访,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电话和入户走访工作,并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监督机构按要求定期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相关机构相应费用支付的依据。

(十一)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变更后的居住地依然在服务范围内,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村(社区)重新提出申请,签约相关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居家上门服务,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费用则需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7月—9月)。区民政局按照要求,部署本辖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开展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所属街道提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能力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并按有关程序做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等确定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10月至20245月)。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庭环境进行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并完成设施设备的调试,按照服务协议内容由签约服务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服务人员,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监管机构按照要求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实施监管。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46月上旬)。民政局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实施情况、监管机构监管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亮点成果等形成工作总结。市民政局将联合市财政局对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成立本单位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工作专班,有效保障项目推进和资金支付。

(二)凝聚工作合力

区民政局应组织街道、社区做好服务对象的摸底调查,并积极帮助、指导服务机构对接服务对象,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答疑解惑,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需求,及时协调服务机构予以满足,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三)强化督导检查

区民政局定期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推进情况开展调度,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并协调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评估,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绩效评价和退出制度,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四)落实风险防范

区民政局要指导、监督服务机构制定风险预案、完善各项保险措施,做好各项服务事项和服务风险告知,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关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在服务协议约定期间发生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以及其他涉及合同纠纷等问题的,由签约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桂林市象山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2.桂林市象山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

3.桂林市象山区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清单

4.桂林市象山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5.桂林市象山区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协议(参考)

6.桂林市象山区家庭养老床位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参考)

7.桂林市象山区家庭养老床位监护人(委托人)知情承诺书(参考)


附件1

桂林市象山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请表

老年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详细地址)

住宅情况

□自有□非自有

家庭人数


家庭联系人


联系电话


身份特征

分散供养中特困人员;

□城乡低保对象;

低收入家庭;

其他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5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83元/月可纳入实施对象)。

老年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情况

(如已接受过身体评估,请填写评估时间、评估单位、评估等级)

申请

项目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

(乡镇)

意见

审核人签字: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

民政部门

意见

审批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市、县(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桂林市象山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

配置推荐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项目类型

1

(一)

地面改造

防滑处理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可选

2

高差处理

铺设水泥走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可选

3

平整硬化

对地面进行平整硬化,方便轮椅通过,降低风险。

可选

4

安装扶手

在高差变化处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通过。

可选

5

(二)

门改造

门槛移除

移除门槛,保证老年人进门无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可选

6

平开门改为推拉门

方便开启,增加通行宽度和辅助操作空间。

可选

7

房门拓宽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可选

8

下压式门把手

改造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可选

9

安装闪光振动

门铃

供听力视力障碍老年人使用。

可选

10

(三)

卧室改造

配置护理床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可选

11

安装床边护栏

(抓杆)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可选

12

配置防压疮垫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可选

13

(四)

如厕洗浴

设备改造

安装扶手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起身、站立、转身或坐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0扶手、T形扶手或助力扶手

可选

14

蹲便器改坐便器

减轻蹲姿造成的腿部压力,避免老年人如厕时摔倒,方便乘轮椅老年人使用。

可选

15

水龙头改造

采用拔杆式或感应水龙头,方便老年人开关水阀。

可选

16

浴缸/淋浴房改造

拆除浴缸/淋浴房,更换浴帘、浴杆,增加沐浴空间,方便照护人员辅助老年人洗浴。

可选

17

配置淋浴椅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可选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项目类型

18

(五)

厨房设备

改造

台面改造

降低操作台、灶台、洗菜池或者在其下方留出容膝空间,方便乘轮椅或者体型矮小老年人操作。

可选

19

加设中部柜

在吊柜下方设置开敞式中部柜、中部架、方便老年人取放物品。

可选

20

(六)

物理环境

改造

安装自动感应

灯具

安装感应便携灯,避免直射光源、强刺激性光源,人走灯灭,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可选

21

电源插座及

开关改造

视情(况)进行高/低位改造,避免老年人下蹲或弯腰,方便老年人插拔电源和使用开关。

可选

22

安装防撞护角/

防撞条、提示

标识

在家具尖角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避免老年人磕碰划伤,必要时粘贴防滑条、警示条等相关标准和老年认知特点的提示标识。

可选

23

适老家具配置

比如换鞋凳、适老椅、电动升降晾衣架等。

可选

24

(七)

老年用品

配置

手杖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可选

25

轮椅/助行器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可选

26

放大装置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使用。

可选

27

助听器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

可选

28

自助进食器具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子)、饮水杯(壶)等

可选

29

防走失装置

用于监测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可选

30

安全监控装置

佩戴于人体或安装在居家环境中,用于监测老年人动作或者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包括探测器、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露/溢水报警器等。

可选

附件3

桂林市象山区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

备注

1

全网通4G无线路由器

为智能设备提供上网通信设备。

可选

(无网时须

选配)

2

4G上网流量卡

购买运营商4G上网流量卡提供流量保障

3

智能床垫带

安装在老年人床上,监测老年人在床时的呼吸、心跳、在床状态等,当出现异常情况,进行报警。

必选

4

智能网关

(WIFI)

负责采集、处理、转发智能居家安全设备(第5—10项设备)的相关数据,告警信息连通家庭养老床位管理系统。

必选

5

紧急呼叫SOS报警装置

安装在卧室、卫生间、客厅、床头等区域,老年人发生意外风险(如摔倒、遇险、疾病突发)时可进行呼叫报警,服务人员能第一时间接收报警信息并处理,极大减少老人遇险的响应时间。

可选

6

可燃气体感应器

实时监测周围环境中是否存在可燃气体,一旦发现可燃气体,将发出声光提醒,并同步给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严防燃气中毒事件,避免火灾隐患,保护老人的居家人身安全。

可选

7

烟雾感应器

实时监测周围环境中的烟雾浓度,第一时间发现火灾苗头,最大化降低火灾损失,保护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选

8

红外感应器

运用红外移动检测技术,实现防盗、老人活动监测等功能,确保老人失去运动能力时及时发现,达到及时响应的目的。

可选

9

门磁感应器

实时监测物体(如门、窗)的开合状态,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响应,保护家中财产的安全。

可选

10

水浸感应器

监测液体位置情况。如遇下雨室内入水、水龙头漏水、水箱液位、室内积水等状况的实时报警检测,保障老人居家安全。

可选

11

智能手表

具有一键求助、语音通话、视频通话、防水等功能;可实时监测老人的体温、心率、血压等;可查看老人的实时定位、历史运动轨迹、报警等信息。

可选

附件4

桂林市象山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序号

服务类型

服务内容

1

出行服务

陪同老年人散步、就医等

2

清洁卫生服务

老年人居室内的清洁及消毒、常用物品的清

洁与消毒;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整理、清洗、

消毒等。

3

生活照料服务

个人清洁照护、起居照护、排泄照护、体位

转移、穿脱衣物、睡眠照护等。

4

膳食服务

送餐服务、进食照护、营养指导等。

5

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指导、用药提醒、预防保健等

6

康复辅助服务

康复护理、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使用训练、

体征观测、家属急救指导等。

7

心理支持服务

精神慰藉、情感关怀、心理疏导等。

8

委托代办服务

代缴费用、代购物品等。

9

信息化服务

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及活动情况,为有需求

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远程响应等。

附件5

桂林市象山区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协议

老人姓名:

服务机构:

协议编号:

签署日期:2023

注:协议编号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协议进行存档、管理、查询。编号规则:日期+00X(当日第1位老人为001,第二位老人为002,以此类推),例如20231026001,表示20231026日当天本服务机构第1位签署服务协议的老年人。

甲方(服务机构):电话: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老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照护者:口家人口保姆口其它

家庭住址:

丙方(乙方委托人或监护人):

性别:联系电话: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为更好地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服务机构)、乙方(申请服务老年人)、丙方(监护人或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事宜,自愿签订如下一致协议内容:

第一条总则

1.甲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地点为:(写明乙方现住址的具体门牌号)。

2.服务期限自日至日止。

3.根据乙方情况,评估公司,于年月日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表附后),评估等级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经甲方与乙方、丙方协商后确定,甲方向乙方按照《照护服务》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

4.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需要,在同意甲方服务费用标准的前提下,有权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的合理需求,并在《照护计划》中进行变更,乙方或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费用。

5.本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丙方如果选择《照护计划》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丙方愿意成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目、付款义务的担保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止。

7.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履行监护人相关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8.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二条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1.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费用每月总计元。其中,乙方或丙方每月应支付元,政府补贴每月元。

2.乙方或丙方支付照护服务费用的时间为

3.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4.乙方如遇重病、急病需抢救,所花费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3.严格按照《照护计划》的要求和标准开展照护服务。

4.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并尊重乙方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各项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虐待、冷落乙方。

5.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并重视乙方的生活习惯及相关合理要求,尽最大可能满足乙方提出的有利于健康、生活的合理要求。尽力合理的保障乙方的人身、财产安全。

6.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丙方;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丙方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乙方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精神障碍患者时,按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8.甲方应加强护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野蛮泄恨、违规操作服务的护理人员、对老人的人格、人权、尊严、肢体造成损害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甲方护理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9.在解散清算前,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或丙方,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丙方的合理建议及监督。

第四条乙方及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照护计划》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

2.有对甲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提出合理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接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既往病史、家庭成员、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经济状况、宗教信仰等,并对隐瞒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有权根据自身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需要,有权提出变更服务内容或者服务套餐,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但涉及额外费用的,甲方可另行收取。

6.有权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但应提前十天书面告知甲方。

7.应按约缴纳各项费用。对甲方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要求,乙方有权拒付,乙方发生的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等应即时结清。

8.乙方民事行为能力受损或缺失时,由丙方代为行使乙方的各项权益、履行乙方的各项义务。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遇有问题,需丙方协助的,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应,不得推诿。

9.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突发身故的,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10.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特别约定

1.甲方按服务标准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上门服务。对以下乙方区域内发生的情形,甲方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不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

(2)方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甚至猝死;

(3)乙方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

(4)其他意外事故。

2.甲方购买桂林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甲方服务过程中,因甲方服务不当,造成乙方身体、财产受到的损害,甲方在桂林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理赔额度内,根据理赔条款内进行赔付;乙方有过错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3.乙方接受服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对乙方的日用品及其它钱物发生遗失的,甲方应协助查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接受服务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检查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乙方有自残、自杀、暴力倾向,经心理疏导及劝阻未有明显效果的;

(3)屡次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约定,经多次劝告无效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个月的;

(5)乙方的护理服务超出甲方能力范围的。

5.如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尽自身所能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必要时直接联系120急救中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床位服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和意外情况,与甲方无关。

7.杜绝乙方及丙方以任何方式及目的向甲方管理、服务等工作人员行使金钱或财物上的贿赂。

8.本合同标明各方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为有效的联系地址和方式。如一方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的后果由过错方负责。

9.丙方因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身患疾病无法自理或亡故等丧失履约能力的,乙方须在十日内另找具有履约能力的第三人担保,逾期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10.如乙方亡故,本合同自行终止,由乙方委托人(监护人)负责各项费用的结算,费用计算至亡故当日。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或丙方不按约定时间缴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按每日万分之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3.一方违约(逾期付款除外),应承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第七条免责条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甲方责任:

1.乙方自伤、自残、自杀、突发疾病猝死的;

2.乙方在合同期间,非甲方所能预料和控制及乙方过错发生的其它意外事故;

3.乙方隐瞒病情的;

4.因网络和智能产品问题,无法接受到警报信息的;

5.120无法派车、堵车等因素延误送医的;

6.甲方或甲方人员应乙方或丙方要求采取约定服务之外的应急措施的。

第八条争议解决及生效

1.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贰份、乙方壹份、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以上所有条款内容已经乙方及丙方仔细阅读,无任何异议,是乙方及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意按约履行。

甲方名称(盖章):

代表签字:丙方签字:

乙方签字:

附件6

桂林市象山区家庭养老床位老人

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老人家属:

因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身体各器官趋于老化,各器官功能逐渐衰退,并伴有不同程度的疾病,老人存在自身机体状况及疾病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因此,在服务期间,老人有可能会出现正常管理秩序及护理状态下所无法预控的意外现象。为了能使您和您的家人与我们双方在老人被服务过程中能够相互理解,彼此信任,特将被服务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向您作如下告知:

1.被服务老人有可能引发心脑血管疾病,如突发心肌梗塞、猝死、脑血管意外等突然性疾病及死亡及其它并发症现象。

2.被服务老人有可能因骨质疏松,在服务过程中因行走不稳而跌倒或在座椅、座便和活动时用力不均等原因,导致老人出现软组织损伤、骨折(伤残)、死亡及其它并发症等意外。

3.被服务老人,特别是患有脑血管意外和心肺功能衰竭导致后遗症的老人,在饮食和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吞咽障碍和痰栓而导致的吞咽窒息、死亡及其它并发症等意外。

4.被服务老人可能因心理问题、家庭矛盾、情绪波动等原因导致老人出现轻生现象,如坠楼、割脉、自缢等意外死亡。

5.被服务老人可能因思维障碍、情绪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失去行为自控能力,出现攻击性或伤害性行为,造成自伤或第三人伤亡等意外,如:误食、误伤、软组织损伤、骨折、死亡及其它并发症等。

6.被服务老人因长期卧床,以及患有不同程度的低蛋白血症、或患有免疫功能方面的疾病,极易出现皮肤意外,如皮肤水泡、难免压疮等。

7.被服务老人不听从服务人员嘱咐和劝阻,出现自行行动、上厕所、洗浴、上下楼梯、自行外出等行为而造成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等。

8.120等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会造成延误送医的情况。

9.120急救的医院会与老人的定点医院产生不一致。不同医院的急救治疗能力会产生不同的抢救效果。

10.若安装了护理床、防褥疮床垫,这两项养老产品仅能为照护老人提供辅助作用,并不能保证一定可以做到预防老人长褥疮、或让老人身体状况有所好转。

11.因智能产品可能存在的出厂质检不能查出的未知原因、手机信号太弱、家庭网络瘫痪、设备供电中断、智能设备故障、服务器宕机等因素,导致智能设备的数据有时候无法及时上传到服务器,因此造成提醒延迟、遗漏等问题,会导致老人无法获得及时救助。我单位工作人员已将上述被服务老人潜在意外风险明确告知被服务老人的委托人,在非服务不当的情况下,此意外情况出现,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告知!

注:因无法从被服务老人以外的途径得知被服务老人是否有其他负有赡养义务或享有继承权的家人,故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责任。

服务机构(盖章):委托人(监护人)签名:

附件7

桂林市象山区家庭养老床位监护人

(委托人)知情承诺书

《桂林市家庭养老床位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中所列被服务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内容我已明知,我作为被服务老人的委托人(监护人),能够代表被服务老人的所有家人,知晓并郑重承诺:

在非服务不当的情况下,被服务老人出现《桂林市家庭养老床位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中所列意外情况,会接受现实且不追究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若家人中有不同意见的,由我负责协调,与甲方无关。

备注:因无法从被服务老人以外的途径得知被服务老人是否有其他负有赡养义务或享有继承权的家人,故由委托人(监护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责任。

   服务机构(盖章):                                         委托人(监护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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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1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