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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工作权限的通知 象市监发〔2020〕9号

2020-07-10 16:25     来源: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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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根据《象山区工商局关于印发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象工商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对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权限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核合一”登记原则

“审核合一”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事项(含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实行一人核准制。即注册登记人员依法行使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法律文书签署权,依法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二、“审核合一”登记事项范畴

(一)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的事项

1.企业名称核准(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变更初审;

2.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

5.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股权冻结(司法协助)。

(二)暂不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

2、内资企业分立、合并登记;

3、审核员认为不宜实行“审核合一”的其他重大、疑难登记事项。

三、“审核合一”工作程序

(一)除了暂不实行“审核合一”的重大登记事项外,其他登记事项均实行一人核准制。即审核员一人依法行使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法律文书签署权,依法作出登记注册决定;重大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一名审核员受理,分管登记业务的局领导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员应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即登记事项当场办结。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员应按照相关工作规范要求,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审核员对于其登记权限内的登记注册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登记部门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由审核员在审核文书中注明集体讨论,登记部门负责人签署核准意见。

(四)审核员在作出登记注册决定时,应当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上签署姓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审核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或市场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免除相应法律责任。

四、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的审核员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从事注册登记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熟悉注册登记业务,受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登记机关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适当放宽上述第二款的条件。不符合条件或未获得书面授权的审核人员不得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不具备审批权资格的人员为企业登记注册审查员,可根据授权对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依法进行初审,再交登记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准。

(三)实行“审核合一”的登记机关应书面授予窗口登记人员“审核合一”审批权,并予以公示。

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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